取保候审离开本市申请律师

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居住地所在城市的需求,必须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请。在提出离开申请时,被取保候审人需向执行机关详细说明离开的正当理由,并取得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实施。此举旨在确保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并同时满足其正当的离开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违反这一规定可能导致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甚至取消取保候审资格。因此,在离开行为之前,被取保候审人必须获得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为方便提出申请,被取保候审人可选择由律师代笔申请书,也可以亲自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这样的流程有助于保障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保护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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