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起诉离婚,但结婚证档案查不到证明开不了该如何处理

结论:有结婚证就可以证明的。
解析:
一、有结婚证就可以证明的。
如果找不到了,可以到当时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有原始登记,民政局一般都给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如果被答复找不到原始档案了,就是说双方婚姻关系已没有机关保留记录了。
在这种情况需要另当别论。

二、法律分析民政局查不到,就去档案馆查。
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
一般情况下,近十年的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
一般离婚是需要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若是有这个登记,那么民政局那边肯定是有备案的。
若是离婚证丢失了,则可以身份调取离婚登记证明,也没必要非得要离婚证,因为离婚登记证明的效力跟离婚证是一样的。
离婚证丢失,可以继续补办。
只要有当地村委会或者街道的证明,证明二人确实登过记,已经结婚,就可以补办。
离婚证丢失后,补办时的审查程序,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查证离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离婚证丢失后,补办时的补发程序,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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