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典明文规定,在首次司法拍卖未能成功售出拍品之后,必须于接下来的60个自然日内筹备并实施第二轮拍卖活动,并且此类拍卖活动最多可重复进行三回;若这三次拍卖皆宣告落空,则需启动相对较低级别的变卖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在首次司法拍卖无法成功脱手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不侵害其他利益方权益的前提下,达成通过变卖以物抵销债务的合意,法院对此种请求亦会予以认可批准。
此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若初次司法拍卖未能如期完成销售,那么第二轮及第三轮的司法拍卖的底价将会降低,每次降幅不超过价格的20%。
法律依据: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