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构成什么罪律师

解析:
倘若有人意图干扰或阻止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使其难以安全操控甚至失控,这无疑将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提及的便是妨害安全驾驶罪:
1.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主要定位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普通大众,然而在少数情境中,同样也涵盖了车辆上的售票员或安保员;
2.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犯罪常常发生于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其中涉及范围较广,如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以及大型出租车等均包含在内;
3.行为人需执行暴力形式或非法干扰驾驶人员的驾驶操作装置;
值得强调的是,“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非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需要存在争夺行为即可;
4.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即,被告人的行为极易导致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安全行驶,车辆失去掌控,进而随时可能引发乘客、路人、车辆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若被告人仅限于辱骂驾乘人员、轻微拉拽驾驶员或者小规模争夺方向盘等,并未对车辆的正常行驶产生实质性妨碍,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其行为尚不至于触犯刑法,仅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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