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女方可以单方面打胎吗律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载“公民享有生育自由”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强调生育权作为每一个公民的基础权利,应当免受任何非法干涉。尽管男女皆具备生育能力,然而,公民在行使这项重要权力之际,仍然必须遵循法律所设定的具体方式及界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应当被视为生育权得以积极行使的关键要素之一。众所周知,鉴于生理特性,生育的责任与风险主要由女方承担。在怀孕、妊娠、分娩以及抚育子女的漫长过程中,女方往往需要承担比男方更为沉重的风险与责任。相较之下,男方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多痛苦与不便,同时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通常也会投入相对较少的精力。鉴于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女方所付出的代价普遍高于男方,因此,当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出现分歧乃至冲突之时,优先保护女方的生育权益便显得尤为必要。法律体系理应优先尊重并考虑女方对于生育与否的个人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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