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保证人不同怎么办律师

解析:
关于以新的贷款偿还原有的贷款,旧有的贷款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若债权方请求新贷款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则根据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新贷款以及旧贷款的担保人间存在关联性,即为同一人,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第二种情况是新贷款与旧贷款的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或者旧贷款并无担保而新贷款却设有担保,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这一事实。
此外,担保人可以免除部分责任,具体包括:
首先,在担保期间内,若债权方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事先获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将不对未经其同意的债务转移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债权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也需先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若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依约执行;
再次,对于一般担保人与债权方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担保期限将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最后,对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方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债权方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若债权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上述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担保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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