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有异议怎么办律师

解析:
合肥市关于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标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丧葬补助金,具体数额为六个月的该地区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均工资水平;
2、被供养亲人的抚恤金部分,其计算方式如下:
(1)如遇配偶,则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进行计算;
(2)若涉及的是其他亲友,则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的方法来确定其金额;特别指出,针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或无人抚养的孤儿,他们所领取的每月抚恤金可在此基础上再额外增加10%;
3、另外还包括一次性工亡终结补偿金,这笔费用的计算依据为上一年度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的一次性工亡终结补偿金标准为43,834元x20=876,680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所有上述标准中,严格规定被供养亲友的抚恤总金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收入。
同时,对于因工遭受下落不明待遇的工伤职工,其赔偿项目及标准仍然遵循上述原则。
同样,在确定对其被供养亲人抚恤金的支付时,也必须确保总金额不高于因工下落不明职工此前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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