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怎样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解析:
第一项内容:
接收书面异议的规定。
当有关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案外人士提交针对执行行为或是被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认真审查。
第二项内容:
具体审查异议理由的规定。
假若审查后发现提出异议的理据具有充分说服力,法院有权力做出裁决,撤销或者重新审视相关的执行行为;反之,如果异议理由不足以证明所述情况真实存在,法院则会作出驳回该异议的裁定。
第三项内容:
关于暂停实施或终止执行的规定。
若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异议原因是合理且确凿,法院有权利做出裁定暂时中止对此类标的物的执行;若案外人能够提供有力且有效的担保,那么法院同样可以决定撤消原先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恢复继续执行的程序。
第四项内容:
关于提出复议或诉讼的规定。
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案外人士对于上述裁定存有异议的,在裁定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若案外人同时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其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 本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发邮件到邮箱shanchuwenzhang@foxmail.com,工作时间一小时内删除
上一篇:找代理劳动争议再审律师?
下一篇: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