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对于合同签署事宜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同时进行签字与盖章。实际上,只完成其中一项即可满足履行合同所需。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盖章环节建议采用单位专门用于签署各类合规文件的合同专用章。此种印章已经充分体现出法人授权签订合同的明确意愿,只要所使用的公章真实可靠,便可视为法人意志的体现,无需再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确认。然而,为了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认可和保障,通常情况下,仍建议由相关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