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07年6月29日,劳动法第36条被正式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中,作为该部法律核心制度之一的工作时间制度,对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长进行了细化限定,明确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权益,还科学制定出了较为宽松的工作周制度--即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个小时。
对于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而言,他们必须坚守法律规范,遵循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