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停工期内,如果需要他人照料护理的,须获得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既可指派专人护理,亦可聘请外聘人员进行护理,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还可向劳动者发放护理费用,雇佣外人进行护理。对于因遭受工伤、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月度进行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需经过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继续治疗的,则可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